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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零五章 宣威布德民大悦(六)

  五零五章 宣威布德民大悦(六) (第2/2页)
  
  李明睿拧了拧眉头,也觉得军法在某些条例上是民法所无,有些则比民法严苛,但关键在于自家人难断自家事,比如周遇吉,在五军大理寺就被判定“无罪”。若是放在大理寺判,肯定要定他个杀戮无辜的罪名!
  
  他却没想过,朱慈烺一心一意要让士卒有尊严、知荣辱,怎么可能再让文官凌驾于武官之上?那些正一二品的武将,见了五六品的文官都要下跪,这样变态的社会谁还肯抛头颅、洒热血地保家卫国!
  
  “再说周遇吉的案子,我倒觉得判的不错。”朱慈烺顿了顿:“张家口尚未光复,处置一些从贼的奸细也是理所当然。如果那里有法司,周遇吉自然不能妄为。然而既然是他攻下的敌占区,肃清奸细、剿灭敌寇,也是本分。莫要纠结于此了。”
  
  李明睿嘴唇翕张,正要辩解,朱慈烺突然又道:“对了,亲亲相隐之制议得如何了?”
  
  李明睿只得无奈地被皇太子岔开话题:“我部所议:在五服之内,皆当隐匿;五服之外,唯有师生可隐匿。”
  
  孔子所谓:“父为子隐,子为父隐,直在其中矣。”从唐律起,“亲亲得相隐匿”就正式成为了重要的司法原则,写在法律之中。在后世看起来是“窝藏罪”的罪行,在礼法社会却是理所当然的“直”。
  
  如果儿子告发父亲,还可能承担比父亲本罪更重的罪。比如父亲偷盗,判徒一年;若是儿子告发,则有悖人伦,要判流放三千里充军。
  
  在明律中,自然也有相关规定,但司法实践中却有些模糊。比如汉宣帝时候,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;尊长首匿卑幼,死刑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。唐律中也有谋反、谋大逆、谋叛等十恶重罪不得适用“亲亲相隐”之条。
  
  “五服相隐是否太广了些?”朱慈烺问道。
  
  这里的五服指的五等丧服,也是区别亲属关系远近的标识。最重的是斩衰,用最粗的生麻制布做成,断处外露不缉边,表示毫不修饰以尽哀痛,服期三年,为至亲所服。其次有齐衰、大功、小功、缌麻,依次减等,代表亲戚关系渐渐淡化。也就是说,在如今这个时代,同五世祖的亲属丧期,还要穿素服、以尺布缠头,但到了同六世祖的亲戚,便无服了。
  
  故《礼记?大传》云:“四世而缌,服之穷也,五世袒免,杀同姓也,六世亲属竭矣。”
  
  这些放在文案里说明,往往看得让人头疼,然而真的碰上事情,百姓却都十分清楚,而且若有人穿错了服,还会被邻里乡亲嘲笑。李明睿采用“五服”论,也是借助这种深厚的风俗传统,轻松地解决了民法中关于近亲属、利害相关人等定义。
  
  “其中另有分别,臣当撰文以进。”李明睿只是大致道:“死罪只在齐衰以内,十恶之罪只在斩衰。亲属之间犯罪,以卑幼犯尊长者,不得用为相隐;其他为近亲可隐,为远亲不得隐。”
  
  “造反都可以隐匿不罪?”朱慈烺一皱眉。
  
  “十恶之罪若是检举,可以减免主犯罪等;相为隐匿则不为罪。”李明睿道:“盖因天伦不压人伦之故。”
  
  父母与子女是天伦,君臣只是人伦,在明人眼中,唐律给十恶大罪开出的后门补丁纯粹是以人伦犯天伦,属于非礼。
  
  朱慈烺没有多争执,道:“株连之法可以废,但财产问题如何处置?”
  
  亲亲隐匿的结果就是株连、夷族这类的酷法全面取消。朱慈烺不在意少杀那么几个人,关键问题在于犯罪财产如何充公。像李三才那样,一方面自己当清官骂皇帝,一方面他儿子聚敛百万家财,朱慈烺是无论如何不舍得放过这种人的。
  
  “若是分家析产,则各自为判;若是并无分家,则为视其私产。”李明睿声音渐低,显然有些缺乏底气。
  
  “某人犯罪,该当罚金三千两。若是其父尚在,其何来家产当罚?”朱慈烺问道。
  
  直系尊长在世,子女不可能有名下财产,最多就是例银存下的私房钱。如果子女在父母在世时敢说分家析产,直接就被官府治罪了,都不用父母告他们忤逆。
  
  李明睿的问题就在这里,如果不株连,罚金刑的执行力度就有很大的漏洞。
  
  “我给你出个主意,你们回去议以议。”朱慈烺道:“民商法里有无限连带责任,若是引入斩衰之例,则何如。”(未完待续。。)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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